2023年11月8日,北交所IPO项目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二轮问询函,其中交易所重点关注了发行人贸易业务的实质性问题,不仅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的具体核查过程、核查证据、核查结论,还特别问询中介机构质控、内控等部门针对前述问题的把关情况,要求保荐机构提供本项目立项至今就上述问题进行把关的全部工作底稿。当前审核形势下,各个板块的IPO项目均愈发注重从核查逻辑核查具体的执行落实情况以及“三道防线”的归位尽责角度关注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
(1)2018-2020年,公司分别向奇化化工、 琦衡国际采购化工原料后转售给中冶化工。股权方面,广州 浪奇为奇化化工控股股东,并与王健共同投资琦衡国际控股 股东琦衡农化,中冶化工为琦衡农化的历史股东;人员方面, 奇化化工董事王志刚、黄健彬担任琦衡农化董事,中冶化工 的副总经理於善国同时担任琦衡农化的监事。
(2)发行人根 据中冶化工的采购指令,向奇化化工、琦衡国际进行采购, 以上货物不经发行人,直接向中冶化工交付,中冶化工向发 行人提供产品入库单。截至目前,相关货物流单据已无法取 得。根据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上述业务及 交易模式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范围,如相关贸易存 在资金流、单据流证据的,即属于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不 属于‘空转’贸易。
(3)2018 年-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与广 东浪奇及其相关方的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 323.28 万元、 110.62 万元、37.61 万元。
(1)结合股权及人员关系,说明奇化化工、琦衡国际(琦衡农化)及中冶化工是否同受相同一方或相同 多方(快达农化、王健等)的控制,贸易业务各参与方是否 存在抽屉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2)说明货物不经发行人、无法取得货物流单据的情况下,发行人能否实际掌握贸易业务存货的流转情况,结合奇化化工、琦衡国际的货源及中冶化工采购用途、使用结转情况,说明前述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不属于“空转”贸易的具体依据及客观证据支持。
(3)结合奇化化工、琦衡国际(琦衡农化)及中冶化工的关系、贸易业务存货是否实际发生流转、发行人在其中扮演的 色作用等,说明前述贸易业务所订立购销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缺少物流单据的情况下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取得了充分的内外部证据支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模拟测算不确认收入对 2018-2020 年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达到重要性水平,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更正。
(2)说明针对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的具体核查过程、核查证据、核查结论,中介机构质控、内控等部门针对前述问题的把关情况。
(3)请保荐机构提供本项目立项至今就上述问题进行把关的全部 工作底稿。
结合相关监管规则、案例等,说明前述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属于“空转”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