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转贷具体违反的法规规定,相关法律风险及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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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环宇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满足银行“受托支付” 的要求,存在互相协助对方进行转贷的现象,相关资金未计提利息,具体如下:

请发行人说明与环宇集团互相协助对方进行转贷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与环宇集团的关系,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法律风险及整改措施。
 

问询回复

1、发行人与环宇集团的关系

环宇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环宇集团同属乐清当地友邻企业,双方股东互相熟识。环宇集团的股东、董监高、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 相关交易形成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之“四、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之“(二)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及完善情况” 之“1、转贷情况” 部分,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环宇集团互相协助对方进行转贷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的情况,具体如下:

 

发行人转贷资金流向主要为支付货款、发放工资、支付水电费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由于转贷资金停留时间短, 均于当日转回,因此未计提利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为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发行人通过银行融资解决资金不足。为满足贷款银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的要求,发行人将贷款本金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汇入其他企业银行账户,再由其他企业转回。鉴于发行人与环宇集团同属乐清当地友邻企业,双方股东互相熟识,发行人通过环宇集团进行转贷。同时,环宇集团也存在银行融资需求,亦通过发行人进行转贷,获得银行融资。

综上,发行人与环宇集团互相协助对方进行转贷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3、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法律风险及整改措施

(1)合法合规性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发行人与环宇集团互相协助对方进行转贷,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存在违反《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2)法律风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1)美硕科技在 2019 年期间获取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已经到期,美硕科技已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了已届清偿期银行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未发生到期后逾期还款、不归还贷款等情况;2)美硕科技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行为, 未给我行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贷款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美硕科技上述行为未实际危害我行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3 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第 175 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的行为,美硕科技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美硕科技不存在因贷款资金进行周转的问题而受到我行处罚的记录,不存在违反贷款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存在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我行处罚的情形。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出具《确认函》,确认:2019 年期间,环宇集团在我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已全部结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未发生到期后逾期还款、不归还贷款情况,在此期间,环宇集团在我行的授信不存在违反贷款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且不存在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我行处罚的情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出具《复函》,确认:2019 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我分局在查处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未发现重大违规违法事实涉及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分局未对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过行政处罚,未有银行因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受到我分局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与环宇集团互相协助对方进行转贷的行为虽不符合《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但相关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 发行人、环宇集团均已按时还本付息,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贷款银行与发行人、环宇集团之间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未给相关贷款银行造成损失。发行人与环宇集团互相协助转贷的资金均在当天转回,不存在资金占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输送利益或损害利益的情形。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 相关承诺,承诺如发行人因为转贷事项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的全部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因此,发行人的转贷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3) 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2019 年,发行人与环宇集团存在互相协助对方进行转贷的现象。2020 年起,发行人转贷现象均已停止。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资金管理,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管理层和财务部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2)根据《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对资金管理及其审批、决策权限、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3)定期组织内控执行情况检查,落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2020 年 1 月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未再发生转贷行为,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此外,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 99 号),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经核查,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环宇集团互相协助对方进行转贷具有合理性,环宇集团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发行人与环宇集团相互转贷行为虽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且已完成整改;2020 年 1 月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未再发生转贷行为,内部控制具有有效性。

注:本案例为美硕科技创业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