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政府电气补贴用于补偿发行人已发生的相关成本, 公司直接将该政府补助冲减生产成本, 符合准则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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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的基本情况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精准电价政策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用发改价格〔 2019〕 318号)的相关规定,对遂宁锂电到户电价不超过0.35元/千瓦时。根据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电费、气费承担的协议书》的约定,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至少保证5年内到户电价不高于0.35元/千瓦时,用气价格不高于1.9元/立方米。当四川生产基地用电成本、用气成本高于上述标准时,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补贴超出部分。
2020年度 、 2021年度公司分别确认四川电力燃气补贴 753.77万元、 11,124.03万元, 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公司的电气补贴经济资源来源于政府,且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具有无偿性,满足政府补助的两个特征,故其属于政府补助。
报告期内, 除四川生产基地外, 公司其他生产基地用电、用气不存在构成政府补助的优惠情形。
(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公司报告期内确认的电气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公司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更能反映公司四川生产基地实际电气成本, 因此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