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发行人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产的情况,潜在的风险
发布时间: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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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问询回复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生产业务的公司为明美新能、
张江明美、安徽明美和印尼明美,具体情况如下:
1、明美新能
明美新能从 2009 年 6 月开始建设锂离子电池组装生产线项目并投入生产,并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取得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锂电池组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开审批环评[2019]39 号)》,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产” 的情况。
2019 年 6 月 13 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区分局向明美新能出具《行政处
理决定书》(穗埔环处字〔 2019〕 1 号),明美新能 2009 年 6 月开始建设锂离子电池项目并投入生产,上述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责令发行人停止电池生产项目的生产或使用。
明美新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广州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锂电池组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验收工作组已对发行人锂电池组装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明美新能已提交锂电池组装生产线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有关资料并予以存档,于 2019 年 6月 19 日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资料归档回执》。2020 年 9 月 3 日,广州开发区环境局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区分局出具《关于提供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守法情况的函》,确认明美新能已改正《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环处字〔 2019〕 1 号)所涉违法行为。 2020年 10月 26日,广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区分局出具《关于反馈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情况的函》,认定《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环处字〔 2019〕 1号)所涉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亦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办法的通知》(穗环〔 2015〕 123 号)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范围”。
综上所述,明美新能历史上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产” 的情况,该等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予以处理,且已整改完毕,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安徽明美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安徽明美拥有的生产线及相关环评情况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相关规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的建设项目,如生产工艺为“仅分割、焊接、组装”,且不涉及“铅蓄电池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 10吨及以上的”,则无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方环评机构淮安市锐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出具《证明》,确认“ 经核查,安徽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在产的‘明美新能源项目(一期)’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本项目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于 2022 年 6 月 9日出具《证明》,确认安徽明美“‘明美新能源直放柜储能系统项目’符合上述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于 2021 年 9 月 8日出具《证明》,确认安徽明美“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环保审批及验收等方面的重大环保违法行为”; 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出具《证明》,确认安徽明美“系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该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环保方面的处罚及重大违法行为”; 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出具《证明》,确认安徽明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安徽明美“明美新能源项目(一期)”历史上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但“未批先建” 行为已经进行整改完毕,且根据新的环保相关规定,安徽明美的上述建设项目从 2021 年 1 月起均无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及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安徽明美不应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此,安徽明美的上述“未批先建” 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张江明美
张江明美年产 3,240 万只锂电池项目(一期工程)从 2019 年 12 月开始建设,2020 年 10 月进行试生产,存在“未批先建” 的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 第十九条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相关规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的建设项目,如生产工艺为“仅分割、焊接、组装”,且不涉及“铅蓄电池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 10吨及以上的”,则无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方环评机构淮安市锐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出具《证明》,确认“ 经核查,江苏明美张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明美’)目前在产的‘年产 3,240 万只锂电池项目’(目前仅完成一期工程)及拟新建‘年产 2,200,000 个封装锂电池产业化项目’符合上述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该等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出具《证明》,确认张江明美“不存在生态环境方面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证明》, 确认张江明美“自 2018年 1 月 10日成立至本证明开具之日止,没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张江明美生产线建设项目历史上存在“未批先建” 情况,但根据新的环保相关规定,张江明美自 2021 年 1 月起无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张江明美不应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此,张江明美的上述“未批先建”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4、印尼明美
根据杨鑫彪印尼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8 月 1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印尼明美制作了与环境管理工作和环境监控工作相关的环境监控文件,并且该文件经Tangerang 环保局当地机构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批准,批准编号为 660/042。印尼明美于 2017 年 5 月 8 日从 Tangerang 环保局当地机构就印尼明美所在地的工业和仓储活动的环境许可获得了编号为 660/KEP.132-Tata Lingkungan/2017(“编号660/2017 环境许可”)的环境许可。只要印尼明美按照编号 660/2017 的环境许可开展其商业活动,则编号 660/2017 环境许可就保持有效。印尼明美还从中央政府获得了环境许可,该环境许可由 OSS 机构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为其在所在地的商业活动签发(中央政府环境许可)。
印尼明美从其设立日到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按照印尼法律(包括与建筑维护、环境保护、控火、安全生产措施等相关法规)进行其制造活动和经营其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