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中介机构在“ 审核关注要点” 勾选“ 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但招股书未披露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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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况的原因
首次申报时,保荐人已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第三节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之“十六、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之“问题 16-4、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中披露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申报会计师已在《关于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的专项核查报告》之“四、《审核要点》16-4 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中披露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
发行人将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二)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公司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四)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为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作为电工器材的经销商,在向发行人销售电缆保护相关产品配件外,还向发行人采购电缆接头、软管及软管接头、拖链、附件等产品。除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外,主要供应商中, 上海玮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南方管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烜盛电器厂、象山泰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拓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较少,一般为少量附件、其他类产品;主要客户中,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销售的产品较少,属于发行人的零星采购;常州侨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的业务往来较少。上述客户、供应商均非发行人的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发行人与其交易主要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具有合理性。
2、采购/销售价格公允
因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上海玮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南方管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烜盛电器厂、象山泰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拓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的金额普遍较小,主要客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销售产品的金额较小,常州侨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的业务往来较少,选取发行人与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销售作为评价价格公允性的标准。
(1)发行人向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
报告期内, 公司向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种类较多,较为分散。公司向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发行人向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毛利率低于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原因系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为经销商,其承担了维系客户的职责,公司给经销商预留部分的利润空间。
(2)发行人向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采购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海九贝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主要采购软管连接件、软管护口、密封圈、 十字螺钉等为公司自行生产不具有规模效应的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采购产品的种类较多,且单款产品采购金额较小。基于采购情况, 双方在每款产品采购时, 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综上所述,发行人采购/销售价格公允。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关于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的专项核查报告》等申报文件中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