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第一大股东持股40%,可提名2/3非独立董事,未将其认定为控股股东,再次问询后改为认定其为控股股东
发布时间: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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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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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
第一大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发行人 40.15%股份,是否属于《公司法》第 216 条“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结合其提名公司 2/3 非独立董事的情况,分析合肥颀中控股是否应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问询回复
根据《公司法》第 216 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首次申请文件和首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未认定合肥颀中控股为控股股东,主要原因系: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发行人 40.15%股份,但由于第二大股东颀中控股(香港)和第三大股东芯屏基金合计持股比例自 2018 年 8 月起始终超过合肥颀中控股,且在合肥颀中控股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前三大股东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层面均有独立进行表决的权利,因此合肥颀中控股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笔者:《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并未要求“决定性影响”而是“重大影响”。换个角度,作为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如其控股股东都可以单方面对股东大会有决定性影响,那作为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从名义上都流于形式了,如何通过其来实现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目的呢?】。同时, 根据《公司法》第 216 条、《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5 项等有关规定,未明确提及控股股东的认定与董事会席位直接相关。
在本轮问询回复时,发行人经对《公司法》中控股股东的认定依据、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实及其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梳理,并结合“ 合肥颀中控股的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等事实情况后, 认为合肥颀中控股属于“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主要原因如下:
1、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发行人 40.15%的股份,超过30%,并高出第二大股东颀中控股(香港)近 10 个百分点;本次发行后,合肥颀中控股将持有发行人 33.40%的股份,仍超过 30%,且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30%。因此,合肥颀中控股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包含 3 名独立董事和 6 名非独立董事。其中,合肥颀中控股提名了 6 名非独立董事中的 4 席,超过了非独立董事的半数席位。因此,合肥颀中控股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和向股东大会的提案权足以产生重大影响。
3、此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事实情况,在无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肥颀中控股和芯屏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芯屏基金直接持有发行人 12.50%的股份, 合肥颀中控股通过该一致行动关系进一步巩固了其控股股东的地位。
综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事实情况的确认,合肥颀中控股属于“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