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处置应收款项融资产生投资收益的准确性,票据背书及贴现的具体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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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 9,107.88 万元、 2,207.90万元和 3,572.29 万元,主要由商业承兑汇票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 5,170.45 万元、 4,085.87 万元和 2,800.75 万元。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投资收益中处置应收款项融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270.21 万元、 -546.23 万元和-717.82 万元。
请发行人:
说明对票据背书及贴现的会计处理,处置应收款项融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报告期因处置应收款项融资产生损益金额较大的原因。
 

问询回复

(一)票据背书及贴现的会计处理

1、 票据的背书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各期末,根据未到期已背书的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是否终止确认,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
贷:其他流动负债

2、 票据的贴现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各期末,根据未到期已背书的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是否终止确认,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
贷:短期借款

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对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所承兑的承兑汇票,到期未获兑付的可能性较低,公司在背书或贴现时点予以终止确认。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承兑的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期末已背书或贴现的,公司未予以终止确认,在资产负债表日仍列报为应收票据,待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时,予以终止确认。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处置应收款项融资产生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有关规定,将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贴现息,作为处置该项金融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投资收益

在进行票据贴现时,公司根据贴现方给出的贴现息率及被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进行贴现息的计算,并与贴现后收到的资金金额相核对,核对一致后根据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三)报告期因处置应收款项融资产生损益金额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内,因处置应收款项融资产生的损益金额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每年度由于运营压力,资金周转需求大,故将收到的票据大部分均用于贴现及背书,贴现背书比例基本上在 90%以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票据的持有目的主要用于贴现、背书等转让行为,而非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故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将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持有目的按照应收款项融资进行核算,并将票据的贴现息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由于报告期内各期的票据贴现业务量较大,故处置应收款项融资产生损益金额较大,相关金额具有合理性。

 

注:本案例为宏远股份创业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