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但向其配偶增发股份由其配偶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布时间:
2022-11-29
分享到:
问询问题
问询回复
韩波于2017年1月入职发行人子公司上海罕道,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目前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罕道执行董事;赵祥麟于2017年2月入职发行人子公司上海罕道,担任副总经理,目前任公司工艺研发总监、上海罕道副总经理;马强于2017年6月入职发行人子公司烟台宁远,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目前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烟台宁远董事兼总经理。马强、韩波、赵祥麟均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017年马强、韩波、赵祥麟单独入股发行人主要系考虑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公司技术和管理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且拟授予的股份数量较多,为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作用,采取由其单独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激励。
进行上述激励时,对马强之配偶段小丽而非对马强本人增发股份,主要系马 强、段小丽夫妇家庭内部财产安排,经两人协商由段小丽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存在马强不适合担任股东而由段小丽持股等情形。2018年10月,马强、段小丽夫妇家庭内部调整持股方式,段小丽将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权转让给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