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维保服务拆分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价格的确认方法

发布时间: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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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首轮问询回复,
部分客户采用三年维保方式采购成套设备,三年内由天玛智控负责维保,无需单独采购备件。
请发行人说明:
对于采用三年维保方式采购成套设备、三年内由天玛智控负责维保的订单,维保服务是否拆分单项履约义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询回复

1、维保服务是否拆分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九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基于三年维保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特点,客户能够从维保服务中单独受益,满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这一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三年维保的方式销售成套设备,即在销售三大系统产品之后为客户提供为期三年的专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工作面生产、撤除、转面、升井维修等过程中产品维护、保养和配件更换等。客户能够通过享受维保服务本身,减少设备运行期间的运维支出,从而受益。

基于三年维保合同层面分析,发行人提供的维保服务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满足“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这一条件。发行人提供的三大系统产品用于满足客户的设备需求,提供的维保服务用于满足设备运行期间的维保需求,两项承诺分属于不同阶段,不具有高度关联性;发行人也无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维保服务与产品整合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维保服务主要是针对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维护和保养等服务,不会对所售产品做出修改或定制。因此维保服务与合同中三大系统产品的交付承诺之间可明确区分。

综上所述,通过对维保服务的特点及合同承诺的分析,发行人认为维保服务属于可明确区分的承诺,将其拆分为单项履约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维保服务收入拆分为单项履约义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按照履约进度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履约义务的拆分情况参见本题“1、维保服务是否拆分单项履约义务”,其他具体确认方法分析如下:

(1)分摊确认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鉴于发行人提供的三年维保服务不存在向客户单独出售的情形,故无法直接观察“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的价格”。因此,发行人应当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进而采取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维保服务的单独售价。针对维保服务,因未定价且未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取得,市场中也不存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售价,发行人进而决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中余值法确定维保服务的单独售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十一条:“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依据准则规定,发行人参考同一市场类似设备的销售价格测算三年维保合同中设备的单独售价,用合同交易价格减去设备的交易价格的余值作为三年维保服务的交易价格。

(2)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发行人提供的三年维保服务,即客户在发行人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发行人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发行人针对维保服务在服务期内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对于客户采用三年维保方式采购成套设备、三年内由天玛智控负责维保的订单,发行人将维保服务拆分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余值法确认维保服务的交易价格,在维保服务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摊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注:本案例为天玛智控科创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