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样机和租赁机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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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819.25 万元、 755.44万元和 1,065.55 万元,其中机器设备占比较大,分别为 66.59%、 68.05%和83.61%,机器设备主要为样机、租赁机及其他设备。
请发行人:
说明对样机的管理模式、折旧期限及其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市场样机对外出售的情形,租赁机金额上升的原因,样机和租赁机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询回复

1、样机的管理模式

公司生产样机目的系为满足客户对设备评估测试的需求,因客户检测环境及检测品类存在不同,为客户提供样机试用有助于客户在采购时提出进一步的配置需求,对公司开发新客户及推广新机型起到了促进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相对灵活的样机管理策略。通常情况下,公司根据客户评估测试的需求,将样机直接发往客户处,由销售人员跟进配合客户的评估测试,样机的流转状态在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样机测试评估后,若客户存在采购意向,则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配置及参数相应进行生产、交付予相关客户,原样机则流转至其他有测试评估需求的客户处或退回公司。

当客户结合自身因素对样机有购买意愿时,公司将对样机进行召回并完善功能配置后,通过样机转库存的形式实现向客户销售【笔者:即固定资产转存货】,报告期内,相关样机销售数量较少,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中“3、是否存在市场样机对外出售的情形”中相关回复。

2、折旧期限及其会计处理

公司样机属于机器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按 5 年进行折旧。报告期内,公司对样机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形成样机
借:固定资产
贷:存货

(2)计提折旧
借: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是否存在市场样机对外出售的情形

5、样机和租赁机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的样机主要用于客户评估测试,系为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不以直接出售为目的;公司的租赁机系为出租而持有;同时公司对样机和租赁机使用年限超过 1 个会计年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的定义

 

注:本案例为思泰克创业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