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通过股权代持满足地方政府领军人才项目申报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项目的要求,相关人员和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发布时间: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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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问询回复
(一)上述通过股权代持满足地方政府领军人才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项目的要求,相关人员和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相关项目申报失败后未及时解除代持的原因和合理性
1、科擎开发股权代持、项目申报相关情形
(1)股权代持、项目申报的基本情况
根据科擎开发的股东会决议并经访谈相关股东,科擎开发原计划推荐蔡雄作为高层次人才申报广州开发区领军人才项目,根据《广州开发区 萝岗区吸引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在广州开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认定为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为区科技领军人才,要求高层次人才在该企业拥有不低于 30%的股份。为满足上述规定的申报条件,必贝特有限、陈校园分别于 2013 年 11 月、 2014 年 11 月将持有的科擎开发 30%的股权、 5%的股权转让给蔡雄并委托其代为持有。
(2)项目申报失败的原因,相关人员和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根据《广州开发区 萝岗区吸引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科技领军人才为初次在本区创办企业” 的申报条件,由于蔡雄当时已持有发行人(注册地为广州开发区) 24.5888%的股权,并且其已作为发行人申报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主要团队成员之一,蔡雄在广州开发区已不属于“初次创办企业” ,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因此科擎开发未成功申报该项目,蔡雄及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3)项目申报失败后未及时解除代持的原因和合理性
上述项目申报失败后,由于各方计划维持科擎开发上述股权代持以备申请另一创业人才项目(由于竞争激烈,名额有限, 最终未申报成功), 因此蔡雄未在广州开发区领军人才项目申报失败后立即解除与必贝特、陈校园之间的代持关系。直至 2016 年发行人开始筹划吸收合并科擎开发,各方于 2017 年完成吸收合并时一并解除相关代持关系。据此,科擎开发项目申报失败后未及时解除代持具有合理性。
2、真兴贝特股权代持、项目申报相关情形
(1)股权代持、项目申报的基本情况
经访谈发行人及真兴生物相关负责人,由于钱长庚拥有丰富的新药研发经验,真兴贝特作为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计划依托钱长庚作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根据《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创业领军人才应为申报企业的主要创办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30%。为满足上述规定要求,保证钱长庚间接持有真兴贝特的股权比例不低于 30%,真兴生物于 2014 年 6 月将其持有的真兴贝特 57%股权转让至发行人并委托发行人代持。真兴贝特于 2015 年成功申报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并获得项目专项资金 200 万元用于真兴贝特靶点一类抗肿瘤新药(BTK 抑制剂和 STAT3 抑制剂)的研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长庚、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蔡雄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上述项目研发。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验收意见表》,真兴贝特上述人才项目已通过验收,验收结论为:该项目基本完成了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验收基本合格。截至本问询回复报告签署日,钱长庚、蔡雄已不再参与上述项目研发。
(2)通过股权代持满足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项目的要求,相关人员和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1)项目申报主体不涉及发行人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均为真兴贝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长庚、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蔡雄为项目参与人员。
2)项目已完成验收,未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真兴贝特主要依据《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 等规定申报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上述《实施细则》 规定:①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验收或擅自中止的情况下,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②未能通过专家验收的情况下,将视情况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的经费;③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将暂停或终止发放相关补贴经费;④项目执行效果差的情况下,将视情况要求退回结余的市财政经费。此外,上述《实施细则》规定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公告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公示公告、签约组织、跟踪管理以及资金受理初审等工作。根据真兴贝特与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于2015 年 7 月签署的《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合同书》第七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真兴贝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①违反第三条约定(第三条约定真兴贝特应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对市财政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市财政资助经费核算;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时提供完整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资料并经甲方督促整改不利);②提供虚假资料;③未经甲方(即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下同)同意擅自转委托、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注册地变更到东莞市以外;④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行为;致使甲方认为本合同无履行必要,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真兴贝特应退还甲方已核拨的经费。合同中未约定其他违约责任事项。
真兴贝特上述人才项目已于 2017 年通过验收。截至本问询回复报告签署日,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未提出解除《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合同书》或要求真兴贝特退还已核拨的经费。
3) 主管部门已出具相关复函确认
经访谈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相关人员,真兴贝特获取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经费过程合法合规, 真兴贝特在上述《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该单位不存在收回上述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情形。
根据真兴贝特于2022年11月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主管部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有关人才项目情况的咨询函》,钱长庚、真兴贝特在申报上述人才项目时曾存在通过股权代持满足项目对持股比例相关要求的情形,真兴贝特书面咨询上述人才项目申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申报相关要求,必贝特、真兴贝特及项目团队成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2月针对上述咨询函出具的相关复函, 上述人才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 该局没有发现钱长庚及真兴贝特存在违反《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或《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合同书》的情形,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也未发现已拨付的启动资金存在须收回的情形。
4)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即使真兴贝特通过股权代持申报上述人才项目构成违法违规,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当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真兴贝特上述人才项目已于 2017 年 11 月通过验收,截至本问询回复报告签署日,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未提出解除《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合同书》或要求真兴贝特退还已核拨的经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长庚、发行人董事、 核心技术人员蔡雄亦未因前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真兴贝特及钱长庚在上述人才项目申报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项目申报要求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项目验收完成后未及时解除代持的原因和合理性
真兴贝特上述人才项目于 2017 年验收完成后,由于 ZXBT-1158 项目当时的研发工作主要由钱长庚、蔡雄二人主导,发行人 2018-2019 年期间曾考虑收购代为持有的真兴贝特股权但最终未与真兴生物就收购事项达成一致,因此发行人未在上述人才项目验收完成后立即解除与真兴生物之间的代持关系。直至 2020 年发行人引进投资人并筹备上市事宜过程中为解决股权代持问题,发行人于 2020年 3 月将代持的真兴贝特 57%股权还原至真兴生物。据此,真兴贝特项目验收完成后未及时解除代持的原因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