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产品市占率90%,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发布时间:

2023-02-07

分享到:


问询问题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部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如 2021 年发光材料的市场占有率约为 90%、三甲基碘硅烷的市场占有率超过 70%,无机碘化物市场占有率在 35%左右等。
请发行人:
对照《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发行人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情况、与竞争对手的合作竞争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在相关市场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问询回复

(一)发行人产品所在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第四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 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因此,认定发行人相关市场主要基于发行人的产品范围、地域范围,并通过替代性分析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1、 发行人的产品范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有机碘化物、无机碘化物、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六甲基二硅氮烷。

从需求替代的角度,生产发行人相关产品的竞争企业较多,客户能够选择除发行人外的其他经营者采购产品,发行人与其他经营者在有机碘化物、无机碘化物、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六甲基二硅氮烷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关系,发行人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如下:

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 发行人开展经营业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 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废物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其他经营者满足上述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即可进入相关市场,其他经营者供给可替代性较高。

因此,发行人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和替代关系,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角度,发行人产品范围为有机碘化物、无机碘化物、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六甲基二硅氮烷。

2、发行人销售的地域范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从客户区域来看,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客户区域范围为全国。

综上,结合发行人商品范围、地域范围, 发行人相关市场为全国的有机碘化物、无机碘化物、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六甲基二硅氮烷销售领域

(二) 发行人产品在相关市场不拥有的占有率及市场支配地位情况、与竞争对手的合作竞争情况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二十三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原料药和药用辅料所需的上游化工原料、医药中间体等适用本指南。”第十三条规定:“认定原 料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结合原料药行业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一)原料药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三)原料药经营者的实际产能和产量;(四)原料药经营者控制原料药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的能力;(五)原料药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六)交易相对人对原料药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七)现实和潜在交易相对人的数量,以及交易相对人对原料药经营者的制衡能力;(八)其他原料药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因此,根据《反垄断法》《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上述规定,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应根据市场份额占比情况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外,还要结合经营者对销售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控制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被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竞争对手合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垄断协议或发生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发行人有机碘化物、无机碘化物、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六甲基二硅氮烷产品相关市场的占有率及市场地位情况如下:

1、有机碘化物

有机碘化物产品种类众多,如碘苯、碘甲烷、碘乙烷、碘苯甲酸甲酯、三甲基碘化物、造影剂中间体等。发行人目前仅生产三甲基碘硅烷一种有机碘化物,根据QYResearch的数据,三甲基碘硅烷产品占有机碘化物市场的比例约为2.82%,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发行人在有机碘化物领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发行人的产品三甲基碘硅烷主要应用于头孢类抗生素原料药的生产,根据

QYResearch 的数据, 2021 年发行人三甲基碘硅烷产品市场占有率约为 72.32%,如进一步将三甲基碘硅烷认定为相关市场,三甲基碘硅烷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但是,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三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三甲基碘硅烷领域并不具有《反垄断法》《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原因如下:

(1) 从市场竞争状况看, 发行人三甲基碘硅烷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对手有扬州三友、新亚强等,竞争对手较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竞争对手也不存在依赖发行人技术的情况,发行人不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能力;

(2) 从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看, 发行人三甲基碘硅烷产品下游主要客户为齐鲁制药、山东信立泰药业等知名企业,客户具有独立的采购流程,并通过比对发行人和其他经营者的报价、产品质量等选择合作方进入其供应商体系,经访谈,报告期内齐鲁制药等客户也向扬州三友、新亚强采购三甲基碘硅烷产品,发行人不能单方决定销售合同的价格、服务内容、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发行人无法控制销售渠道;而且,三甲基碘硅烷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精碘,我国精碘依赖进口,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商不存在依赖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不具有控制上述采购市场的能力;

(3) 从经营者的财力看,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7,710.00 万元,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发行人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41,930.57 万元、41,883.62 万元、 55,901.87 万元、 79,087.27 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33,831.79 万元、 37,944.49 万元、 52,437.42 万元、 38,681.3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644.99 万元、 6,108.17 万元、 10,483.09 万元、 10,814.35 万元, 根据发行人竞争对手新亚强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2019 年度、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新亚强资产总额分别为71,402.93万元、210,459.17万元、250,548.61万元、263,381.24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60,195.19万元、49,032.91万元、 87,999.60 万元、 66,536.8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1,771.80 万元、 13,307.37 万元、 29,137.32 万元、 17,952.46 万元,竞争对手新亚强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规模等均高于发行人,因此,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财力条件方面, 无法支配三甲基碘硅烷产品市场; 

(4) 从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看, 根据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访谈,发行人的相关客户系根据价格、质量等因素在市场上自主选择相关产品, 发行人的三甲基碘硅烷产品可由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种类产品替代,交易相对人在采购相关产品时具有选择权, 不会对发行人存在交易依赖;

(5) 从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看, 三甲基碘硅烷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业务资质准入门槛相对低、审批条件限制相对少。

因此,发行人在有机碘化物领域市场占比较低,对有机碘化物领域不具有《反垄断法》《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三甲基碘硅烷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但是三甲基碘硅烷竞争对手较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竞争对手也不存在依赖发行人技术的情况,发行人不具备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发行人对三甲基碘硅烷产品领域也不具有《反垄断法》《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2、无机碘化物

根据 QYResearch 的数据, 2021 年发行人无机碘化物产品市场占有率约为35.02%,发行人国内无机碘化物的竞争对手有汉威集团、金典化工、盛典科技等,竞争对手较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 发行人及主要经营者无机碘化物的市场份额未达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因此, 发行人在无机碘化物领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贵金属催化剂

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业务目前处于前期阶段,主要产品是辛酸铑及氯铂酸,产品种类较少、规模较小,根据 QYResearch 的数据,发行人报告期内贵金属催化剂业务市场占有率均未超过 1%,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发行人在贵金属催化剂领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 发光材料

发行人发光材料业务主要产品为双草酸酯,主要应用于应急照明(潜水、救援等)、装饰娱乐(演唱会、庆典等)等领域。双草酸酯市场规模较小,主要竞争对手为金腾化工。根据对下游客户的访谈确认, 由于市场较小,其他经营者陆续主动选择退出该市场,导致发行人双草酸酯市场占有率较高,达到了 90%以上,达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但是,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发光材料领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原因如下:

(1) 从市场竞争状况看, 发光材料的应用场景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文娱用具、灾害应急、垂钓用具等,市场较为分散,发行人无法控制销售渠道,而且从事发光材料生产的企业还有金腾化工,发行人对其客户也不具有不可替代性;

(2) 从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看, 发行人双草酸酯产品的主要客户包括长辉实业、光源玩具等, 客户具有独立的采购流程,并通过比对发行人和其他经营者的报价、产品质量等选择合作方进入其供应商体系,发行人不能单方决定销售合同的价格、服务内容、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发行人无法控制销售渠道,发行人客户对发行人也不具有依赖性。双草酸醋的原材料为升华水杨酸、氯气、醋酸,原材料主要是大宗化学品,采购市场规模大、服务对象范围广,供应商不存在依赖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不具有控制上述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 从经营者的财力看,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 1-6月,发行人双草酸酯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142.45 万元, 3,292.48 万元, 3,828.43万元, 2,461.35 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33%、 8.68%、 7.30%、6.36%,对发行人业绩影响较小,不属于发行人重点拓展的产品市场,发行人财力情况详见本问题回复“一、 /(二) /1、 有机碘化物”;

(4) 从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看, 根据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访谈,发行人的相关客户系根据价格、质量等因素在市场上自主选择相关产品, 发行人的双草酸酯产品可由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种类产品替代,交易相对人在采购相关产品时具有选择权, 不会对发行人存在交易依赖;

(5) 从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看, 双草酸酯的生产工艺主要为氯化工序、酯化工序、盐化工序、精制工序、烘干,生产双草酸酯的专利技术已公开,在双草酸酯的生产投入、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等方面,其他经营者进入双草酸酯市场的壁垒并不高,竞争对手在技术等方面不存在依赖发行人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在发光材料领域对其他经营者不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能力,对发光材料领域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5、 六甲基二硅氮烷

发行人六甲基二硅氮烷业务于 2021 年实现销售,竞争对手有新亚强、浙江硕而博化工有限公司、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等。根据 QYResearch 的数据, 2021 年发行人六甲基二硅氮烷产品(自产自销与加工业务合计数量)市场占有率为 11.65%,发行人与其他主要经营者无机碘化物的市场份额未达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发行人在六甲基二硅氮烷领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发行人在有机碘化物、无机碘化物、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六甲基二硅氮烷相关市场,不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能力或支配市场的地位。

(三)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 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并不具有《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能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也不具有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未与其他经营者或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四)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笔者:严格讲,改标题表述与下文表述并不完全一致】

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潍坊市市监局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说明》:“经我局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我局未收到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嫌垄断行为的投诉或举报,也未受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调查该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交易相对人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以及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产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等涉嫌垄断的违法行为, 也未发现该公司因垄断行为被处罚的情形。”

因此,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产品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滥用市场地位等情形, 未来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综上,发行人在有机碘化物、无机碘化物、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六甲基二硅氮烷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的地位,发行人也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未来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注:本案例为博苑股份创业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