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向发行人指定委托贷款,且同时存在资金拆借与委托贷款的原因与合理性、整改措施、委托贷款的合规性风险,相关资金的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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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指定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
(二) 同时存在资金拆借与委托贷款的原因与合理性、整改措施
1、同时存在资金拆借与委托贷款的原因与合理性
发行人存在资金需求,但因抵押物不足,难以获得足够银行贷款,于是从实际控制人处获得资金支持。同时存在与实际控制人资金拆借和委托贷款的原因如下:
(1) 对于资金拆借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拆借,均为少于一年的短期拆借,金额较低,用于补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流动资金。由于拆入时间较短,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提供短期资金拆借没有收取利息。
(2) 对于委托贷款部分:实际控制人通过银行向发行人提供委托贷款,均为超过一年的长期借款,金额较高,用于支付货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提供委托贷款,按照银行贷款的市场行情收取利息,并向银行支付了手续费。
2、整改措施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上述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之后不存在新增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的情形。
(三) 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拆借、委托贷款资金的来源
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拆借和委托贷款均来源于自有资金,包括其多年经营积累所得、房产出租、其他投资理财等收入,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新三板挂牌以来所获得的分红已超过 4,000 万元。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拆借、委托贷款资金的来源正当合法。
(四) 委托贷款的合法合规性
1、关于委托贷款主体的合法合规性
相关委托贷款合同的委托人为岑婵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为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为委托人岑婵芳自行确定;提供委托贷款的贷款人(受托人)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南汇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以下合称“农业银行上海南汇支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 ,委托贷款的主体符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关于委托贷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农业银行上海南汇支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订了相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同时在合同中分别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借款本息偿还方式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贷款合同内容符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关于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委托贷款均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符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提供委托贷款符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