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销售的具体会计处理,未考虑折现率的合理性,收入确认是否合规及行业惯例
发布时间: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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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期销售会计处理具体方式
1、对于合同约定的分期数超过 12 期(一个月为 1 期)的分期销售,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具体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报告期各期末,将 1 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具体如下:
借: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3、对于合同约定的分期数在 12 期以内的分期销售,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具体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 二) 折现率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如适用)
公司以中小客户为主,中小客户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实力有限,公司基于 销售管理制度和市场竞争环境,并结合客户资信及商业谈判情况给予不同客户不同的信用期。公司在定价时对各系列产品制定销售指导价格,未对分期销售制定额外的销售价格调整机制,销售定价的指导原则并未考虑融资成本,不具有融资性质,故公司未将分期款折现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对于分期数超过 12 期的销售合同,按照分期数在 12 期以内的同型号产品平均价格进行测算,测算销售分期对收入的影响:对收入影响金额=分期数超过12期的销售收入-分期数在12期以内的同型号产品平均价格*分期数超过 12 期的销量。根据测算结果,报告期内销售分期对收入的影响正负不一,绝对值较小, 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在销售定价时对分期数超过 12 期的合同未考虑融资性质,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对于分期数超过 12 期的销售收入, 即使对超过 12 期部分按一年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35%折现,对收入的影响金额也较小。
( 三) 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
1、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旧收入准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公司对客户销售产品的定价不受产品结算方式影响,采用分期数超过 12 期的合同不具有融资性质,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分期收款结算模式下收款期限超过 12 期( 1 月为 1 期)的应收款项计入长期应收款主要基于其流动性质应列报在非流动资产科目,分期收款结算模式不影响收入确认时点,公司分期收款结算模式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分期收款结算模式在机床行业里较为常见,部分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模式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上述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无长期应收款科目, 均未将分期收款结算模式的收入进行折现,分期收款结算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差异,符合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