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售股权方式解除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代持人未将股份进行还原,而是通过将所代持的股份对外出售解除代持关系)
发布时间: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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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庭对薛红霞的借款 200 万元。由于发行人 2016 年 9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谢宇卿无法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谢宇卿与薛红霞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签署《代持协议》,约定由谢宇卿代薛红霞持有发行人 45.4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08%。
问询回复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谢宇卿与薛红霞提供的代持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 并经访谈谢宇卿、薛红霞,谢宇卿与薛红霞于 2017 年 3 月建立股份代持关系,但谢宇卿作为公司发起人,其持有的股份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一年内(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前)不得对外转让;同时,谢宇卿自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至 2021 年 6 月期间,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因此谢宇卿与薛红霞以股份代持方式,由谢宇卿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454,000 股股份用于偿付其家庭与薛红霞 200 万元的借款。自谢宇卿所持发行人股份具备转让条件后,谢宇卿与薛红霞未进行股份还原、最后选择以出售股权方式解除代持的主要原因如 下:
(一)股份还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压力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谢宇卿与薛红霞提供的代持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访谈谢宇卿、薛红霞, 2017 年 9 月,发行人实施《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发行价格为 8.57 元/股, 发行人投前估值约 1.8 亿元;薛红霞当时的实际持股比例为 9.08%,对应估值约 1,600 万元。并且此后公司估值持续上升,如谢宇卿与薛红霞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进行代持还原,需要以自有资金立即缴纳较大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及筹措交易所需资金。双方考虑到资金压力,因此一直未进行股份还原。
【笔者:此点理由有待商榷。
一方面:实践中,代持还原一般按原始代持发生时的初始入股价格或“零对价”进行,并不会按照还原时间的公允价进行转让。股权代持人的更换并不涉及实际股东的变更。因此,一般代持还原并不会产生溢价收入。当然,前述的代持还原最好能有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主要是认定还原过程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另一反面,如按照还原时点的公允价进行股权转让,是否也与“代持”的认定相违背?】
(二) 薛红霞有个人资金需求并认为投资收益已达预期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谢宇卿历次股份转让时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凭证以及谢宇卿提供的代持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访谈谢宇卿、薛红霞, 2019年以来,公司估值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薛红霞作为财务投资人,认为公司估值合理并已达到其投资收益预期,同时亦存在个人资金需求,因此谢宇卿与薛红霞选择以出售股权方式解除代持,具体过程如下:
1、 2019年 8月,谢宇卿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 215.30万股股份,其中薛红霞因个人家庭资金需求,决定将其委托谢宇卿持有的发行人 105.12 万股股份对外转让,通过对外出售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代持。
2、 公司启动筹划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后, 基于中介机构对公司的相关整改规范的综合要求,薛红霞认为发行人后续整改完成并上市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且发行人上市后亦存在股份锁定期, 且薛红霞认为 2021 年发行人整体估值已达到其预期水准, 此时出售发行人股份所得的投资收益符合其个人预期,因此,薛红霞选择以对外出售的方式解除股份代持。2021年 3月及 2021年 12月,谢宇卿分两次将代薛红霞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外进行转让,并将代持股份的转让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后全部转给了薛红霞,以解除股份代持关系, 具体如下:
(1) 2021 年 3 月,毅达创投、肖燕、吴诏伟、郑燕芳等投资者具有投资发行人并受让原股东股份的意愿,且薛红霞认为其投资收益已达预期,选择逐步 以外出售方式解除代持。同时,谢宇卿当时仍为发行人董事,其对外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 25%,因此,按照当时谢宇卿持有的发行人 647.15万股股份数量,谢宇卿合计对外转让了发行人 161.73 万股股份,其中代薛红霞对外转让 79.05 万股股份。
(2) 2021 年 12 月,安吉鑫湾、谢演灵具有投资发行人并受让原股东股份的意愿,且自谢宇卿辞去发行人董事职位已满 6 个月,谢宇卿此时对外转让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限制,因此谢宇卿将其代薛红霞持有的剩余全部发行人 160.96万股股份进行对外转让。
综上,谢宇卿与薛红霞选择以出售股权方式解除代持主要系考虑股份代持还原的税务成本压力、薛红霞的个人资金需求及其认为投资收益已达预期的综合考量结果,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