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针对“不存在将研发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 的具体核查措施及相关依据

发布时间: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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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研发费用报告期分别为 4,041.06 万元、 5,890.58 万元和 6,292.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40%、 20.46%和 17.04%;研发费用主要以职工薪酬为主。
(2) 2021 年末发行人研发人员 501 人,占员工总数的 55.85%,技术人员326 人,占比为 36.34%。
(3)发行人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报告期分别为 3,343.44 万元、 5,156.64万元和 4,781.54 万元,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金额报告期分别为 2,725.43 万元、4,168.97 万元和 5,523.09 万元,除 2021 年外发行人研发相关的人员成本大于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人员成本。
(4)发行人存在研发人员与项目人员共用情形,研发人员人工成本根据工时在研发费用与项目成本中分摊,月末按参与研发项目或软件开发与实施项目的工时计算并计入研发费用或存货/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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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
在发行人研发人员与项目人员共用、研发相关人工成本高于营业相关人工成本的情况下,中介机构针对“不存在将研发费用与成本混同的情况” 的具体核查措施及相关依据,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与营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问询回复

为保证对研发费用和项目成本中人工成本归集与分摊的准确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报工管理办法》对项目立项、人员工时记录、统计、核算等工时核算的关键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并根据工时进行研发费用及项目成本中人工成本的归集与分摊。

核查具体措施及依据:

针对发行人研发人员与项目人员共用、研发相关人工成本高于营业相关人工成本的情况下,研发费用与营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中介机构了解和评价了发行人研发费用和项目成本核算相关内控制度设计的有效性,确认相关控制能合理有效的分摊人工成本至研发费用和项目成本,并执行了下列控制测试、获取了相关依据。

在相关控制设计良好且运行有效的情况下,中介机构还执行了立项文件与审批核查、工资计算与分摊情况复核、工时填报与审批核查等细节测试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案例为合众伟奇创业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