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监事为员工持股激励对象,是否合规,是否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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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将
其持有的强达有限 9.37%股权转让给宁波鸿超翔,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将其持有的强达有限 2.81%股权转让给宁波翔振达。上述股权转让主要系为了对员工实施激励,股权激励公允价值为 30 元/股,主要参考同年 10 月外部投资者贡超的入股价格。按照发行人的上市计划,预计在 2023 年完成上市并于 2025年 12 月完成解锁,因此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分摊期限为 8 年。发行人监事龙华、叶茂盛均持有宁波翔振达 8.54%的份额。
请发行人:
结合上述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监事独立性等说明监事龙华、叶茂盛为股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问询回复

经核查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等文件, 合伙协议仅对员工持股平台的内部流转、合伙人退出机制以及所持财产份额的处置方式等作了约定,并未设立股权激励相关的考核指标、 任职期限及其他制度安排等关键条款,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股权激励, 而是公司通过让员工参与持股的方式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促进员工和公司共同成长。

龙华、叶茂盛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 2017 年 12 月 28 日成为宁波翔振达的有限合伙人,并于 2021 年 7 月公司股改完成后开始担任公司监事一职,其中龙华现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厂长,叶茂盛为公司员工代表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现任总经办总监。龙华、叶茂盛成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系公司综合考虑其各自过往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的贡献度、发展潜力、敬业度和忠诚度而对其进行股份共享的结果,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并不影响其后续担任监事的资格,亦不影响其在监事会上独立发表意见以及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适用的对象为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且宁波鸿超翔、宁波 翔振达仅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未设立股权激励相关的考核指标、 任职期限及其他制度安排等关键条款,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股权激励;且龙华、叶茂盛是先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后在公司股改后担任监事的,公司对龙华、叶茂盛等员工的激励行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注:本案例为强达电路创业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