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优势,核心技术是否符合专利权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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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更好的保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将核心技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故未申请专利
为避免公开部分技术细节、技术关键点及技术具体实施方法,公司部分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并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具有合理性。以商业秘密方式对公司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具有以下优点:1、不存在保护期限。商业秘密可依权利人的主观意识而产生和存在,只要技术拥有人保密措施得当,可以使技术一直处于保密状态;2、不受地域限制,商业秘密无需考虑地域限制, 专利仅在申请的特定地域内受到保护,一般体现为一国的管辖范围,而对于秘密形态存在的技术知识来说,除秘密拥有者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都无从得知该技术内容。
为更好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从制度上完善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机制。具体包括:1、明确保密信息范畴、保密等级、涉密区域、涉密设备等细节;2、公司通过统一的保密规划,保证没有员工可单独掌握全部的商业秘密细节;3、公司建立完善的对保密信息查看和使用的审批流程,保证保密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4、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实现对科研人员的有效管理与约束,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商业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发明转让及竞业限制协议》,通过协议形式落实约束机制。
(二)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发明专利数量上的对比情况
(三)公司的核心技术符合专利权的申请条件
1、公司的核心技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公司的核心技术因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行业内现有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故具备新颖性;公司的主要核心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公司的核心技术已被公司制造或使用,且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生了积极效果,故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公司的核心技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2、公司的核心技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不予以授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公司的核心技术不属于上述六条中的任意一种,故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核心技术符合专利申请条件,未申请专利的原因为公司认为商业秘密能更好地对公司的核心技术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