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模式为买断式销售的具体判断依据和商业合理性

发布时间: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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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公司对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经销收入占比为 21.48%、 20.14%、 16.38%和 13.16%。其中,经销商南京利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公司产品前景较为看好,于 2019 年与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加入至公司经销商体系中,但 2021 年因考核压力较大,故退出公司经销体系;上海偶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经销商考核压力较大,故在 2020 年未与公司续签经销协议。
请发行人:
说明买断式销售的判断依据和合理性。
 

问询回复

1、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交易属于买断式销售的判断依据

(1)公司与经销商的交易在货物交付及验收条件方面与买断式销售一致

在货物交付及验收条件方面,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授权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经销商可以选择:1)自行提货;2)代办托运;3)指定地点交货三种交货模式,在公司完成约定的交付条件后,货物自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损毁、灭失风险由经销商承担,货物的控制权已转移,故可以判断为买断式销售。

(2)公司与经销商的交易在退货条件方面与买断式销售一致

在退货条件方面,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授权经销商合作协议书》中不包含无条件退货条款,经销商退货条件与一般直销客户的退货条件没有差异。

报告期内,经销商与直销客户的实际退货率对比如下:

由上表可见,公司退货率整体较低,经销商及直销客户的退货一般是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公司经销商与直销客户在退货率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故公司对经销商的销售模式与一般买断式销售一致。

(3)经销协议中对经销商的优惠条款不影响公司与经销商的交易模式

根据经销协议,公司对经销商的优惠条款主要包括下列两项:1)预付款价格折扣,以经销商的月末预付款余额确定折扣价格;2)年度销售返利,在完成销售考核任务的基础上,以经销商的年度采购量确定返利金额。

上述条款属于对经销商在合理范围内的支持条件,不会导致公司与经销商间的货物控制权转移条件发生变化。除上述条款外,经销协议中不存在其他与一般直销客户存在重大差异、可导致公司或经销商额外获益的条款。故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交易模式应属于买断式交易。

2、公司与经销商之间采取买断式销售具备商业合理性

公司经销商主要向公司采购连续铸铁件。连续铸铁件属于通用性较强的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对于需求量较小、业务不稳定、地区分散的零售客户,采取经销商销售模式,以保证公司产品在重点区域的覆盖率。

若公司不采取买断式销售模式,不将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及风险报酬转移给经销商,经销商因不承担任何货物的风险,会将实际维护客户的责任转移给公司承担,其只负责居间垫付资金,并获取相对较低的利润。在公司战略为发展定制化的精密机加工件业务的基础上,公司亲自覆盖需求量较小、业务不稳定、地区分散的小型客户与自身发展战略相背,不利于公司发展。为尽可能的调动经销商的主观能动性,公司将货物的控制权及风险报酬通过买断式销售模式转移给经销商,使得经销商利润相比垫资类型业务更高,更有意愿开拓、维护小型客户业务,

同时也帮助公司尽可能地扩大了客户覆盖面,促进了公司的利润最大化,达成了双赢的局面。故公司与经销商之间采取买断式销售具备商业合理性。

 

注:本案例为恒工精密创业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