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举办民办非企业是否合规,关联方认定的调整;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未谋求或取得相关控制权、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布时间: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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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研究院设立后实际运行情况,与公司的关系,纳入上市主体一部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1、 半导体研究院设立后实际运行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半导体研究院运行情况良好,自设立后已完成初步的筹备阶段任务,完成了研究院公章刻印、银行正式账号注册等工作,制定了分阶段的建设任务,启动了研究院财务、法务、文秘、后勤等辅助工作人员招聘,为研究院后续进一步建设与运转构建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2、 半导体研究院与公司的关系
半导体研究院为发行人捐资 15 万元以举办人身份申请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半导体研究院设立以来,发行人均不参与决定半导体研究院的任何决策事项, 亦不享有主导半导体研究院相关活动的权力,未从半导体研究院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收益,亦未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3、 半导体研究院纳入上市主体一部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未限制将民办非企业单
位纳入上市公司一部分
半导体研究院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未对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上市主体做出禁止性规定。
此外,上市公司中亦存在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上述主体的情形,如罗普特(688619)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建省安防科技职业培训学校纳入上述主体,香雪制药(300147)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广东省凉茶博物馆纳入上述主体。
(2) 发行人未将研究院纳入上市公司一部分
因发行人系半导体研究院的举办人,考虑到其设立时间较短,为了对捐赠设立民办非企业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基于避免遗漏关联方的考虑,在《招股说明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中曾将半导体研究院作为其他关联方进行了披露,并说明该企业为发行人作为举办人设立的民办非企业。但结合半导体研究院设立的契机及初衷,发行人始终将其视为一次捐赠,从未向半导体研究院委派人员, 亦未参与半导体研究院的决策及运营事项,不会谋求控制也不会对其施加任何影响,故基于关联方认定准确性的考虑,不再将其纳为其他关联方,仅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中对捐赠设立民办非企业情况进行了说明,非将其纳入上市公司一部分。
综上所述,半导体研究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纳入上市主体一部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但基于发行人仅捐赠设立并不参与决策运管的实际情况,未将其纳入上市公司一部分。
公司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未谋求或取得半导体研究院相关控制权、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未谋求或取得半导体研究院相关控制权的原因
公司地处西安与西安交通大学存在较多业务合作且多次为其进行公益性捐赠,为保持与西安交通大学的良好合作关系, 并促成西安交通大学与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合作,公司拟再次捐赠 15.00 万元以表支持。发行人始终认为出资 15 万元为捐赠行为, 将发行人登记为举办人系在捐赠实施过程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需要, 故不会谋求或取得半导体研究院的相其控制权,亦未向其委派任何人员。
2、未将半导体研究院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解释“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一)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二)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根据《绍兴市通越宽禁带半导体研究院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 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
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综上,半导体研究院作为发行人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和宗旨;发行人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无法从中取得经济回报, 亦未委派任何人员, 不符合“控制” 的标准和要求, 故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