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或补办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发布时间: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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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申请材料显示:
(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返程投资架构终止。2006 年 12 月润博国际在大陆投资设立发行人前身腾龙有限;2018 年 10 月,润博国际将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转让给彭学文、刘学文、郑捷、戴忠果 4 位自然人股东,终止返程投资行为;2021 年 6 月,润博国际注销。
(2)润博国际的股东为彭学文、刘学文、郑捷、戴忠果。上述自然人股东入股及持有润博国际股权期间,均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请发行人:
说明 4 位自然人股东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或补办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问询回复

(一)关于 4 位自然人股东在投资润博国际以及通过润博国际投资腾龙有限期间外汇登记相关规定及适用

1、 2006 年 12 月,润博国际返程投资腾龙有限时,自然人股东不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5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 2005 年 11 月 1 日实施,以下简称“75 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或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根据查询的润博国际的公司注册资料,并经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访谈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润博国际不存在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或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不属于 75 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不适用上述 75 号文就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规定。因此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通过润博国际返程投资事项未在当时履行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 2014 年 7 月, 37 号文实施后,自然人股东需补办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2014 年 7 月 4 日实施,以下简称“37 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在 37号文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

由于 37 号文调整了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的定义, 37 号文实施后,自然人股东通过润博国际返程投资腾龙有限事项需按照 37 号文的规定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3、自 2018 年 10 月润博国际不再持有腾龙有限股权起,自然人股东无法就返程投资办理外汇补登记手续

根据 37 号文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规定, 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个人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如因转股和身份变更致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但不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应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018 年 9 月,腾龙有限董事会同意润博国际转股退出的决议,并于 2018 年10 月完成润博国际转让股权退出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 37 号文附件的相关规定,润博国际至 2018 年 10 月不再持有境内企业腾龙有限的权益,润博国际的自然人股东自该时间不具备办理外汇登记的条件,因此该 4 位自然人股东无法办理相应外汇补登记。

(二) 4 位自然人股东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或补办外汇登记手续的相关处罚风险,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 37 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 4 位自然人股东是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责任主体,其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理外汇登记事宜,根据上述规定可能面临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照相关规定,上述未按规定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1、 4 位自然人股东返程投资期间不涉及资金出境的情形,并已主动消除返程投资行为

润博国际的返程投资腾龙有限未及时按照 37 号文办理外汇补登记系因 4 位自然人对外汇管理规定存在认知误区导致,不存在故意逃避外汇监管的主观故意。同时,返程投资过程中不涉及资金出境的情形,润博国际在作为腾龙有限股东期间,发行人也未向其分红,无相关外汇汇出。

2018 年 10 月,润博国际已退出腾龙有限,润博国际不再持有境内企业权益,腾龙有限转变为内资企业。且润博国际已于 2021 年 6 月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根据 37 号文附件规定,因股权转让致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但不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2、 4 位自然人股东返程投资行为已终了且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汇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 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彭学文、刘学文、郑捷、戴忠果 4 名自然人已于2018 年 10 月主动消除了通过润博国际返程投资腾龙有限未办理外汇登记的违法行为,相关情形不属于法规规定的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情况,且违法行为终了至今已逾 2 年,润博国际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完毕。4 位自然人股东返程投资行为终了距今间隔时间已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被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3、截至目前不存在因此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外汇违法情况查询表》,确认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 4 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及承诺
函,经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官方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上述 4 位自然人未因此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4、若因此被处罚,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或“其他较重的性质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 4 位自然人股东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理外汇登记事宜,根据上述规定可能面临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 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汇局拟给予公民 10 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据此,外管局对自然人处“较大数额罚款”或“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为 10 万元以上罚款。根据 4 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确认,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 4位自然人均不存在因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后续因该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自然人的罚款金额为 5 万元以下,未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 修订)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 修订)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或“较重的行政处罚”。

5、 4 位自然人股东对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情形出具愿意赔偿发行人全部损失的承诺

上述 4 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4位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受到外汇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因 4位自然人股东个人外汇登记事项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处罚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外汇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诉讼、损失或遭受其他不利后果的,该 4 位自然人承诺将足额赔偿发行人因前述各项不利后果所承担的任何损失,且无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综上, 4 位自然人股东返程投资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或补办外汇登记手续存在外汇登记管理方面的瑕疵;但因 2018 年 10 月润博国际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给 4 位自然人股东,腾龙有限已变更为内资企业,且原境外投资企业润博国际已注销完毕,上述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上述违法行为消除至今已逾 2 年,超过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低;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上述 4 位自然人无因此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同时 4 位自然人股东已就上述瑕疵事项可能被处罚的风险出具承诺愿意赔偿发行人全部损失;若因返程投资未及时办理或补办理外汇登记被处罚的,根据上述规定相应可能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或“其他较重的性质处罚”的情形,上述自然人未办理或补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不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本案例为腾龙健康主板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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