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误披露为成本,项目表格列示错误等被问询信披质量,保荐人、会计师内核及质控部门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结论

发布时间: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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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存在以下问题:
(1)前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1 年向长虹三杰采购 2000mAh
锂电芯单价分别为 6.05 元/支、 5.61 元/支、 6.08 元/支,与保荐工作报告显示的采购单价 6.37 元/支、 5.83 元/支、 6.23 元/支不一致。同时,前次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1 年向天鹏电源采购 2200mAh 锂电芯单价分别为 6.26 元/支、 6.77 元/支,相关采购价格低于保荐工作报告显示的发行人同期向天鹏电源采购的 2000mAh 锂电芯价格。
(2)保荐工作报告第 85 页显示, 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1 年的锂电电动工具产品单位成本为 225.29 元/件、 204.10 元/件、 209.49 元/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第 43 页显示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锂电电动工具产 品单位成本为 264.90 元/件、 252.54 元/件、 258.99 元/件和 276.70 元/件,二者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披露不一致。
(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反馈意见回复第 330 页关于 2019 年度在建工程项目表格中显示的工程名称为“海门二厂厂区建设项目”, 但续表的工程名称显示为“淮安智能制造工厂项目”,同一个表格的工程名称披露不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披露不一致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发行人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并重新核对全套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以列表形式在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信息披露错误的事项及原因,切实提高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质量。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问询回复

一、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披露不一致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发行人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并重新核对全套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以列表形式在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信息披露错误的事项及原因,切实提高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质量。

(一)披露不一致事项意见如下:

1、关于锂电芯单价的披露事项

前次问询回复中, 6.05 元/支、 5.61 元/支、 6.08 元/支, 系发行人 2019 年至2021 年向长虹三杰各型号锂电芯的采购均价;保荐工作报告中显示的 6.37 元/支、 5.83 元/支、 6.23 元/支,系前述期间内发行人向长虹三杰采购 2000mAh 锂电芯的均价;

前次问询回复中, 6.26 元/支、 6.77 元/支系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1 年向天鹏电源采购各型号锂电芯的采购单价,保荐工作报告中的数据系前述期间内发行人
向天鹏电源采购 2200mAh 锂电芯的均价。

为避免歧义,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的语言表述重新组织、对表格内数据的列示格式进行明确,并在对应文件中进行修改。

2、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

原补充反馈意见回复中,存在将锂电电动工具产品单价误披露为成本的情况,相关内容已在对应文件中进行修改。

3、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列示

原反馈意见回复中, 2019 年度在建工程项目表格中存在列示错误,鉴于 2019年度已不在被纳入报告期,故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在本次文件更新中已将上述内容删除。

二、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一)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中信建投证券质量控制部、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团队(以下简称“内核团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荐人相关质控和内核规章制度,持续就项目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组相关事项的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验收。针对上述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问题,中信建投证券质量控制部、内核团队履行了如下质量把关及复核工作:

1、查阅并复核项目组访谈供应商天鹏电源和长虹三杰的相关底稿。

2、查阅并复核项目组对发行人采购分析的相关底稿。

3、查询并复核项目组对原材料尤其是锂电芯采购的内部控制的相关底稿。

4、查阅并复核项目组对发行人成本进行分析的相关底稿,复核报告期内锂电电动工具单位成本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

5、 查阅并复核项目组对在建工程进行调查的相关底稿,包括实地走访照片等。

6、问询函回复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质量控制部、内核团队审核了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文件及支持性底稿。

通过上述质量把关及复核工作,中信建投证券质量控制部、内核团队将项目组申报材料和前次问询回复中披露不一致的原因整理如下:原文件中,关于锂电芯单价的披露事项存在表述歧义的问题;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列示事项存在披露错误。前述事项已经修改,同时,保荐人已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经复核, 保荐人质控和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已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有效核查,相关核实情况真实合理,信息披露已履行必要的质量把关工作。

(二)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对项目组信息披露和问询回复质量所履行的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1、质量控制工作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质控部门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和申报会计师质量规程的要求,对大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及申报会计师工作进行了复核。根据申报会计师质量控制相关制度,项目质量复核的级别依次为质控流程(项目负责经理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项目质量控制部门复核、项目合伙人复核)及行政流程(公文核准合伙人复核、公文核阅合伙人复核)。

2、 报送质量控制部门复核

项目经理复核底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部门负责人除了对项目经理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还就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复核;项目质量控制部门及项目合伙人除了对项目经理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还对认为的重要事项及重要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由事务所指派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复核项目组主要工作底稿、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的复核意见是否恰当,项目组是否按照项目负责经理、项目合伙人的复核意见对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复核核查程序实施以及认为重要事项及重要的工作底稿,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恰当,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的恰当性。

3、 针对上述事项,质控部门针对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履行了以下质量控制工作:

(1) 复核了项目组了解有关采购与付款业务循环流程的相关底稿和对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底稿;

(2) 复核了项目组对主要供应商采购交易、应付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走访执行情况;

(3) 复核了项目组对原材料的分析尤其是锂电芯采购的采购成本的相关分析底稿;

(4) 复核了项目组了解有关固定资产循环业务流程的相关底稿和对固定资产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底稿;

(5) 复核了项目组对在建工程盘点的相关底稿,包括实地走访照片等

(6) 问询函回复阶段,审核了申报材料和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文件及支持性底稿。

4、 复核结论

项目组申报材料和前次问询回复中披露不一致的原因整理如下:原文件中,关于锂电芯单价的披露事项存在表述歧义的问题;关于锂电电动工具产品的单位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列示事项存在披露错误。前述事项已经修改,同时,申报会计师已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经复核,申报会计师的质量控制部门认为,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充分、有效核查,相关核实情况真实合理,信息披露已履行必要的质量把关工作。

注:本案例为大艺科技主板IPO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