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进销模式下计入应收账款的存货成本与原材料销售合同销售价格是否一致,相关差额会计处理,核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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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进销模式下计入应收账款的存货成本与原材料销售合同的销售价格是否一致,相关差额的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双进销模式下计入应收账款的存货成本与原材料销售合同的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双进销模式下计入应收账款的存货成本与原材料销售合同的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报告期各期差异金额分别为-26.52 万元、 110.57 万元、 12.39 万元,差异率分别为-1.19%、 2.57%、 4.42%,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4%、 0.41%、 0.04%,差异金额较小,差异率和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低。
上述差异存在的主要原因系为保证双进销模式委托加工业务管理效率以及与外协厂商结算的便捷性,公司一般参考材料近期平均成本,与外协厂商签订销售年度价格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销售价格不变,受材料价格、成本核算等因素影响,该部分存货成本存在一定波动,导致存在一定的差额。每月末,公司将相关差额转入生产成本中直接材料进行成本分摊。
(二)双进销模式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之“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之“二、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规定:“公司
(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根据公司与外协厂商的定价方式,公司向外协厂商回采的产品价格按照“公司发出存货价格+加工费”的方式确定,外协厂商仅对以其加工成本为基础的费用享有议价权,外协厂商不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或半成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也不承担该原材料或半成品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此, 双进销模式下,公司发出委托加工物资仍然属于公司的存货,公司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未确认销售收入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