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事进行股权激励的合规性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回复称发行人不受上市公司监管限制,监事系以员工身份而非以监事身份参与股权激励
发布时间: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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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监事持股不存在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监事参与股权激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未违反《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发行人制定并实施股权激励时,系非上市、非国有企业,不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限制。
(二) 发行人监事系以员工身份而非以监事身份参与股权激励,符合持有人遴选标准
根据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烨成投资《合伙协议》、孔伟伟的劳动合同及其签署确认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查验,《员工持股计划》中对于持有人的遴选标准为:“(1)公司经理及副总经理;( 2)核心骨干员工;( 3)在公司任职 15年及以上的员工;( 4)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对公司有贡献的其他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孔伟伟于 2002 年入职烨隆有限,系公司正式员工,已在公司任职二十余年,现任加工部技术经理。孔伟伟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系以员工身份而非以监事身份,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激励份额系由公司结合其工作年限、职务级别、对公司的贡献度、 岗位重要性等因素确定。
(三) 发行人监事参与股权激励不会与其履行监事职责产生冲突,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除规定一定的服务期外,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未就激励股权的取得或解禁约定业绩考核等限制性条件,因此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系保证员工的稳定性。孔伟伟作为激励对象履行服务期义务,与其作为发行人监事应履行的职责不存在冲突。同时,孔伟伟通过履行监事职责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其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小股东身份的利益一致,其持有激励股权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