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自有资金”的理解偏差,因出资来源核查的充分性被问询执业质量
发布时间: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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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相关信息显示,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来源核查不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说明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入股资金来源核查不充分的发生背景及整改情况,执业过程是否勤勉尽责,执业质量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问询回复
一、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入股资金来源核查程序及发生背景
针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入股资金来源,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于申报前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员工持股平台出资至发行人的出资凭证、合伙人出资至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凭证、合伙人出资卡在出资前后三个月的银行流水,查阅了合伙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资料;
2、对合伙人进行访谈,核查其资金来源情况,确认合伙人持有的持股平台合伙份额均为其本人独立持有,与第三方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与持股平台及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取得了合伙人出具的确认函,合伙人承诺并确认:本人对相关主体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资金来源于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本人及近亲属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或不正当利益输送情形。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对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来源进行前述核查,确认合伙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主体资格,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在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入股资金履行核查程序过程中,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注到部分合伙人资金来源除了自己本身资金(如个人存款、工资薪酬等)外,还存在向银行、家庭成员、同事借款的情形,经核查不存在重大异常。出于对自有资金理解及表述的差异,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将自有资金理解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资金,包括了自己本身资金及自筹资金,相关工作底稿中因此统一表述为自有资金,存在一定歧义。
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入股资金来源核查的整改情况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针对前述问题,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入股资金来源做了进一步核查,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对底稿中存在歧义的资金来源表述进行调整,重新访谈相关合伙人,重新取得相关合伙人出具的确认函;进一步核查合伙人出资中的贷款、借款、还款情况,并取得合伙人的个人出资情况表、个人资产证明材料、收入证明、银行贷款合同及凭证、借款合同及凭证等。
经核查,补充获取的资料与原已获取的资料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合伙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主体资格,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事宜。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的核查结论与补充核查前结论一致。
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业过程是否勤勉尽责,执业质量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入股的重大方面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的相关结论具有充分依据且结论恰当。针对“自有资金”表述歧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已进行了修正并补充核查,保荐人已在《关于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中进行补充披露,发行人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进行补充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增加了对合伙人出资中贷款、借款、还款情况的进一步核查和底稿补充,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的核查结论与补充核查前结论一致,执业过程勤勉尽责,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核查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核查证据,并规范编制了相关工作底稿,执业质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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