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净额法确认时现金流量净额还是总额列报?
发布时间: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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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小案例引发的思考
参考答案
先说答案:并不必然。
参考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6期(总第18期))案例研究-问题5【收入净额法确认时的现金流量列报】: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现金流量表中相关现金流量应如何列示?
案例:A公司存在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具体业务模式为,当下游客户指定上游供应商,A公司与上下游对手方分别签订合同,先由A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待客户收到货物后A公司收取货款。对于上述贸易业务的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中是否需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报?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有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贸易业务根据收入准则净额确认收入,不表明其必然同时自动满足现金流量准则净额法列报。本案例中,A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是正常经营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A公司与上下游对手方的交易过程中代垫资金并承担对应的信用风险。A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按总额列报,相关现金流入流出按总额分别计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更能反映A公司代理贸易模式下的现金流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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