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净额法确认时现金流量净额还是总额列报?

发布时间: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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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小案例引发的思考

近期业务中查询案例刚好看到杰特新材北交所IPO信披文件中,在描述发行人报告期内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提及“其他业务收入-水 电费收入的收入 确认方法”,更正原因为“发行人向承租方收取了水电费,公司收取后再交至供电公司和自 来水公司,公司按与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和承租方的交易总额 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采用“净 额法”确认该项业务的收入,现按照“净额法”确认了水电费收 入,并将代收代付的水电费形成的往来款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调整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而相应地,现金流量表中也有一则更正事项“按照净额法确认的水电费收入其现金流量亦按照净额法确认,调整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那收入净额确认时是否必然导致现金流的净额列示?

参考答案

先说答案:并不必然。

参考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6期(总第18期))案例研究-问题5【收入净额法确认时的现金流量列报】: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现金流量表中相关现金流量应如何列示?

案例:A公司存在代理采购贸易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具体业务模式为,当下游客户指定上游供应商,A公司与上下游对手方分别签订合同,先由A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待客户收到货物后A公司收取货款。对于上述贸易业务的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中是否需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报?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有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贸易业务根据收入准则净额确认收入,不表明其必然同时自动满足现金流量准则净额法列报。本案例中,A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是正常经营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A公司与上下游对手方的交易过程中代垫资金并承担对应的信用风险。A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按总额列报,相关现金流入流出按总额分别计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更能反映A公司代理贸易模式下的现金流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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