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合同包括多类产品时是否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销售商品和安装调试是否构成两项履约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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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合同包括多类产品时是否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说明
公司一般与客户就电解成套装备不同类产品分别签订合同,当设备采购数量较少 时也存在一个合同包含多类产品情形(该类合同数量占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合同总数 量不足 10%)。对于一个合同中既包括阴极辊又包括生箔一体机产品情形,首先客户能 够在单独获取某一类产品后与其他供应商另一类产品搭配使用后受益,即表明各类产品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其次公司也向 其他客户单独销售其中某一类产品情形,因此同一合同中各类产品各自独立定价,不存在价格相互依附或明显违背公允性的定价,即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 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因此同一合同中两类产品满足可明确区分的两个条件。
同时合同中也未出现特定的条款限制(如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也不存在合同 中的产品涉及到重大修改或定制,以至于它们不能单独区分等条款。因此同一合同中 两类产品可以独立拆分,分别构成两项独立的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同一合同中各类产品,一般技术协议约定阴极辊配合生箔一体机实际运行联 合系统验收,因此虽构成两项独立履约义务,但是一般验收时间一致,客户均在验收 时分别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
(2)销售商品和安装调试是否构成两项履约义务的情况说明
对于电解成套装备中“需要提供安装服务的设备销售”合同,均需安装完成后才 能达到交付的状态(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公司不负责安装),公司不存在单独约定安装服 务收费的情形。对于该类型合同,安装服务为设备达到交付状态的附属义务,与设备 正常运行具有高度关联性,安装服务属于公司为履行合同履约义务而进行的活动,同时,公司销售的为定制化的设备,客户无法从安装服务本身或将安装服务与其他易于 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因此,安装服务不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商品,设备销售与安 装服务应视为一个商品组合,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安装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由于设备的专业性和定制化特质,公司根据合同条款或根据行业惯例对所销售设 备附加安装调试义务。公司在安装调试完成后,测试交付物性能和参数并试运行稳定, 客户确认验收,公司以取得客户验收单据后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即为取得 客户出具验收单时点。
综上所述,销售合同约定安装调试义务与产品销售不可明确区分,应整体视为一 项单项履约义务,不涉及收入分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收入确认时 点准确无误。
注:本案例为泰金新能科创板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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