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涉及纠纷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规性
发布时间: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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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应收账款余额中,与公司存在诉讼纠纷的客户情况 如下:

由上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除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按时间节点已回款 631.77 万元,剩余 127.90 万元仍在陆续回款外,其他 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均已全部收回,回款情况良好。
公司持续关注客户的信用情况,并对经营情况有所变化且回款较慢的客户采取了必要的诉讼手段进行款项催收,经过诉讼和调解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涉诉应收账款余额为 1,115.53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回款金额为 987.63 万元,上述客户在期后均在陆续付款或按协议约定付款, 客户具备还款的意愿。上述客户中除成都慧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外,其他均是央企,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还款能力。 其中针对尚未全部回款的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属 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如下: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实力雄厚,2024 年 6 月末的资产负债率为 79.26%,较 2023 年末无较大变化,而且经公开渠道查询,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4 年正常进行招投标,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相关规定:“当企业采用简便方法以账龄为基础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客户的类型、所处行业、信用风险评级、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判断同一账龄组合中的 客户是否具有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企业不应继续将应收该客 户款项纳入原账龄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在报告期末,公司结合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能力,这些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未发生显著变化, 因此未将这些应收账款按照单项计提坏账的方式计提坏账,并按照账龄组合对 坏账进行了充分计提,具有合理性,符合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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